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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区块链公司架构 基金会是个什么鬼
2019-09-18来源:作者:经济常识笔记栏目:区块链金融
简介目前,区块链代币发行主体往往更青睐于将自己注册为基金会形式,而不是有限公司的形式,且这一操作俨然已成为区块链行业的规范。那么,这一行业规范究竟是如何萌发并逐渐盛行的呢?是
目前,区块链代币发行主体往往更青睐于将自己注册为基金会形式,而不是有限公司的形式,且这一操作俨然已成为区块链行业的规范。那么,这一行业规范究竟是如何萌发并逐渐盛行的呢?是出于某种考量,还是盲目的人云亦云?
2017年年初,区块链代表项目以太坊(全称:Ethereum Asia Pacific Ltd)和莱特币(全称:Litecoin Foundation Ltd)在新加坡设立了公共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基金会,管理其开源项目的全球社群运营。随后,诸多代币发行项目应运而生,进行代币发行,如发行主体设在香港的OpenANX、设在英属维京群岛的Telegram、设在开曼群岛的EOS等等。
理清概念
大家对这些称呼大概都了解一二,为了更好理解我们下文的论述,在这里还是简要介绍下什么是基金会,什么是有限公司。
基金会的正统称呼其实是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由于基金会没有股本、不能分红、所得收益仅能用于符合公司既定目标的项目支出,所以它是一种为非营利性的公司组织形式。以担保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是需要具备法人地位的非盈利组织,例如慈善组织、学校会、政党等,且成员的担保金额通常都非常少。尽管“基金会”这种描述不准确,但为方便起见,我们日后在提及担保有限公司的时候仍会继续沿用“基金会”这一简称。
与担保有限公司对应的则是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也就是上面说的一般有限公司。这种股份制公司最根本目的是为其股东提供资本回报,其根本是盈利性质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利润的分配则是按照股东股份的层级(class)、数额来进行。
发行的币是证券吗?
在币圈中,发币最大的忌讳就是发行的币被认定成了证券(securities)。一旦成了证券,大家对后果都略知一二,轻则罚款下架、重则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这个话题不是本文的主旨,在此就不赘述。
那么,证券到底是什么呢?
翻查新加坡的《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以及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便会发现,原来证券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股份、债券、期货、票据等,其实还包括了另一大类的物种——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简称集资)。
到底什么是集资呢?
香港法和新加坡法给出了具体的定义:集体投资计划指的是任何关于财产(财产定义广泛,包括币)的安排(发币是一种安排)且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购币者)能够分享或收取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划重点)。所谓的能够分享或收取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换言之就是目的是为了盈利。
大家现在肯定已经把基金会和证券这两个词联系起来了——
最开始市场中的人们之所以通过使用基金会这种非营利性质的公司组织形式来做代币发行主体,其目的是想间接说明发币的目的不是让购币者日后参与或分享回报或者收益,进而避免发币这一行为因被认定为一种集体投资计划且导致所发的币成为证券而遭受监管上的麻烦。慢慢地,通过基金会来发币就演变成了行业规范。
现在呢
最近市场上很多ICO的发行人都不是以基金会的形式组成的。难道他们不担心监管风险吗?
其实,是否使用基金会来发币与币是否会被认定为证券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上面所述的看似巧妙但实则经不起推敲。
做个比较浅显的类比吧,把代币发行主体想像成菜市场的卖菜大妈,所发的代币想像成大妈手里的白菜,而购买代币的投资人当作逛菜市场的主妇。如果主妇们买白菜的目的是为了回家烧菜,即使卖菜大妈的目的是赚钱或者用赚来的钱去做投资,法律上不会因为卖菜大妈卖白菜的目的是赚钱营利而认定她们在搞“集资”。
把这个类比稍微调整一下,想像卖菜大妈如果在菜市场上喊:买白菜,做投资,这个月买的白菜,下个月换10个白菜的钱。这里主妇买菜的目的就不再是烧菜了,而是以后参与、分享或收取买来的白菜产生的收益或其他回报。这里不论卖菜大妈的目的是否为了自己赚钱与否,其行为都成了集资。
把角色再调换回来,卖菜大妈换成代币发行人,不难看出,卖菜大妈(发行人)自己卖菜(发币)是否构成集资,和她自己是否要去盈利、赚钱(也就是发行人的组织形式应该用基金会还是一般公司)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是否卖菜(发币)这个行为构成集资取决于卖菜大妈(发行人)向市场卖白菜(发币)这个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什么。
所以,目前越来越多的ICO发行人是以一般公司形式成立的。同时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大家发币的时候,会在介绍文件里(如information memorandum,token sale agreement,SAFT等文件)强调所发的币日后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某种服务或者获得某种会员身份或特权等,而不是为了转卖或者挂钩发行人本身的盈利情况等会进一步获得利润、收益等情形。
小结一下
说了这么多,其实结论就是一个,
代币发行主体使用基金会确实是行业典型,但与基金会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发币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在实践操作中有越来越多发币主体选择其他的组织形式如一般公司形式,与基金会没有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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