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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注册制什么时候开始

2020-10-13来源:www.btcinst.com作者:有一亿栏目:股票

简介2021年。2020年你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明年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2021年。2020年你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明年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注册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能较好的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进注册制可以带动和促进资本市场相关领域的改革。不搞注册制,退市制度很难实行,监管的体制很难转型,法律的修改难以促进,投资者的保护也很难落到实处;推进注册制,不仅是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A股长期存在体制机制问题的治本之策。

但当前市场上对注册制存在一些误解,认为注册制就是在登记备案后就可以发行股票,但实际并非如此。注册制对于股票的发行依然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注册制就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核准制。在审核的理念、文化以及审核方式上,注册制都与核准制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注册制的理念和核准制是完全不同的。在注册制下,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企业天然拥有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企业能不能发行、何时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均应由企业和市场决定,而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证券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调节奏、管价格、控规模的工作范式。

二是在注册制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部门要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以监管者的需求为导向,让企业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而不对企业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也不对发行人背书,更不是选秀和择优,这一点和核准制又有着很大的区别。

这里就要谈到信息披露“新三性”和“老三性”的关系,“老三性”指的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新三性”说的则是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在核准制的条件下,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机构要对信息披露的“老三性”负责,而在注册制条件下,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机关只对“新三性”负责。也就是说,过去“老三性”的责任,将由别人负责。

注册制条件下的审核方式,是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机关不断地提出问题,不断地回答问题,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一个互动的过程,只要发行人披露的内容达到了信息披露制度和规则的标准,就可以放行。

因此,除了违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发行申请应当依法否决以外,注册的审核不应该以否决发行申请为目的,这一点和核准制有很大的不同。不以否决发行申请为目的,可以保证企业自己掌握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时间,而不由监管部门掌握。在注册制下,一个企业从递交上市申请开始,到最后能不能放行,是有一个稳定预期的,而这在核准制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三是在注册制下,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发行人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则要承担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投资者则要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的风险,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博弈,变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因为在核准制下,不管是券商、发行人还是会计师,相当多的一部分工作是在和监管过招,和监管博弈。而在注册制下,变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有利于培育形成市场自我约束的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四是实行宽进严管。注册制以大力强化监管执法为基础,监管部门重在事中事后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注册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纵观全球资本市场,注册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存在最优的模式。注册制的实施要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历史背景、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监管执法水平和投资者结构的因素的影响,即使对于同一个市场,在不同的阶段也会有变化,注册制也是在变化的。也就是说,注册制作为普遍采用的市场化的机制,是一个逐渐发育成熟的一个动态过程,因此,我国实行注册制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注册制



作者:深挖护城河
链接:https://xueqiu.com/8211518518/138199004
来源:雪球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

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注册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能较好的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进注册制可以带动和促进资本市场相关领域的改革。不搞注册制,退市制度很难实行,监管的体制很难转型,法律的修改难以促进,投资者的保护也很难落到实处;推进注册制,不仅是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A股长期存在体制机制问题的治本之策。

但当前市场上对注册制存在一些误解,认为注册制就是在登记备案后就可以发行股票,但实际并非如此。注册制对于股票的发行依然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注册制就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核准制。在审核的理念、文化以及审核方式上,注册制都与核准制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注册制的理念和核准制是完全不同的。在注册制下,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企业天然拥有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企业能不能发行、何时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均应由企业和市场决定,而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证券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调节奏、管价格、控规模的工作范式。

二是在注册制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部门要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以监管者的需求为导向,让企业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而不对企业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也不对发行人背书,更不是选秀和择优,这一点和核准制又有着很大的区别。

这里就要谈到信息披露“新三性”和“老三性”的关系,“老三性”指的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新三性”说的则是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在核准制的条件下,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机构要对信息披露的“老三性”负责,而在注册制条件下,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机关只对“新三性”负责。也就是说,过去“老三性”的责任,将由别人负责。

注册制条件下的审核方式,是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机关不断地提出问题,不断地回答问题,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一个互动的过程,只要发行人披露的内容达到了信息披露制度和规则的标准,就可以放行。

因此,除了违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发行申请应当依法否决以外,注册的审核不应该以否决发行申请为目的,这一点和核准制有很大的不同。不以否决发行申请为目的,可以保证企业自己掌握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时间,而不由监管部门掌握。在注册制下,一个企业从递交上市申请开始,到最后能不能放行,是有一个稳定预期的,而这在核准制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三是在注册制下,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发行人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则要承担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投资者则要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的风险,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博弈,变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因为在核准制下,不管是券商、发行人还是会计师,相当多的一部分工作是在和监管过招,和监管博弈。而在注册制下,变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有利于培育形成市场自我约束的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四是实行宽进严管。注册制以大力强化监管执法为基础,监管部门重在事中事后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注册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纵观全球资本市场,注册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存在最优的模式。注册制的实施要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历史背景、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监管执法水平和投资者结构的因素的影响,即使对于同一个市场,在不同的阶段也会有变化,注册制也是在变化的。也就是说,注册制作为普遍采用的市场化的机制,是一个逐渐发育成熟的一个动态过程,因此,我国实行注册制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注册制



作者:深挖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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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还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由此可以看出,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而实质审查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另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在界定股票发行中的核准制时,一般取实质审查的第二种含义,即判断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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